[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1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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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主持人大兴法院研究室王夕,今天我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原告秦某与被告北京某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 [09:2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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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原告秦女士诉称,2012年6月,秦女士入职某饮料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2月,秦女士向公司申请离职,并递交了书面辞职信。一个月后,因发现自己怀孕,秦女士向公司提出撤回辞职报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遭到公司的拒绝。后秦女士向大兴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驳回了秦女士要求履行合同的诉求。现秦女士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公司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计16000余元,并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09:2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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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本案由大兴法院民三庭李蕊法官独任审判,担任此次法庭记录的是民三庭书记员郭纯。 [09:3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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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关注本次庭审直播。 [09:3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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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准备,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 [09:3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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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三、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四、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五、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外国人或者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09:3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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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秦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 [委托代理人]:郝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09:5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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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北京某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某饮料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特别授权)。 [09:5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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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员]: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均无异议,且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09:5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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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开庭,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本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北京市某饮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代理审判员李蕊独任审判,书记员郭纯担任法庭记录。 [09:5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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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当事人在法庭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权利:1、申请回避权;2、提出新证据权;3、进行法庭辩论,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驳、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服从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审判员]:原、被告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 [09:5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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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应讲明理由。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口头陈述事实,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10: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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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1月至2013年5月工资13559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390元。2、继续履行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2年6月入职被告处工作,担任销售工作,月工资3500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3年2月原告提出辞职,决定自2013年3月起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2013年3月,原告发现自己怀孕,遂向公司提出撤回辞职报告。被告不准。原告不服,向北京市大兴区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原告因不服北京市大兴区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我方诉求。 [10: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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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明确第一项项诉讼请求,及诉讼请求的依据、计算明细。 [原告]:原告月工资3500元,从2013年1月计算至6月一共5个月,3500元×5。 [审判员]:被告,原告的诉求有变化,被告能否答辩。 [被告]:可以直接答辩。 [10: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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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答辩。 [被告]:原告要求工资计算日期有误,首先原告工资应当是从2月开始计算,1月的工资已经发放,工资应当是截止到2月18日,原告以于2月19日从公司离职,不应该再计算工资。诉求中要求25%的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认可。对于第二项诉求不予认可,原告已于2013年2月19日离职。答辩完毕。 [10:1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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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现在进行举证质证,原告方举证。 [原告]:证据1、劳动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及依据劳动合同19条的约定,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在2013年2月19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审判员]:被告质证。 [被告]:证据1、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是事实,但是已与2013年2月19日正式解除。 [10:1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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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举证。 [原告]:证据2、超声检查报告单,证明原告于2013年3月13日检查出已有身孕。 [审判员]:被告质证。 [被告]:证据2、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 [10:1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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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举证。 [原告]:证据3、谢经理通话录音(当庭播放),证明原告致电谢经理要求撤回辞职申请,谢经理是原告的直接上司。 [审判员]:原告说一下录音。 [原告]:是在2013年3月19日用原告本人手机录音播放功能的,是原告用固定电话给谢经理手机打的。被录音人有原告本人与谢经理。 [审判员]:被告质证。 [被告]:证据3、该证据不是原始形成的证据,因此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从该证据的通话内容中也不能反映出原告向谢经理提出过撤销离职申请。 [审判员]:被告对录音中的通话人是原告和谢经理认可吗? [被告]:不认可。 [10:1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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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举证。 [原告]:证据4、原告与刘某、谢经理的通话记录,证明原告电话告知被告自己怀孕,要求撤回辞职申请。本证据来源是从移动营业厅直接打印出来的。是被告的工作人员,谢经理是原告的直接上司。 [审判员]:被告质证。 [被告]:证据4、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没有任何实质性内容,不能反映出通话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认可通话的双方是原告与刘某与谢经理,不认可通话的内容。 [10:1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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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举证。 [原告]: 证据5、原告给刘某、谢经理的发送短信、彩信记录,证明原告以短信和彩信的方式告知被告撤回辞职信及理由。 [审判员]:被告质证。 [被告]:证据5、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可双方有发送的记录,对内容不认可。 [10:1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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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举证。 [原告]:证据6、北京市某饮料公司《员工手册》第3.9条及3.10条,证明原告依据《员工手册》提出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被告并未按3.10.8为原告出具离职证明,证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尚未解除。 [审判员]:被告质证。 [被告]:证据6、对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员工手册上并没有说明公司不出具离职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就不能解除,法律也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不给员工出具离职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不能解除。 [10: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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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还有证据提交吗? [原告]:没有了。 [10:2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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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举证。 [被告]:证据1、辞职信,证明原告已经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离职日期为2013年2月18日。 [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对真实性认可,但并不是原告辞职信的完整,还有一页是原告亲自书写的辞职信,现在被告提交的是辞职信的第二部分,是写完辞职信是一个问卷调查,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提出辞职后应该在30日之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而不是在当天或第二天劳动关系解除。 [10:2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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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举证。 [被告]:证据2、员工手册及原告签收页,证明我公司是每月月底发放当月全月工资,证明公司曾经向原告发放过员工手册。 [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证据2、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公司实际发工资的计算是当月26日到下月25日为周期,而不是被告每月当月计算。 [10:2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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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举证。 [被告]:证据3、关于薪资的补充说明,证明我公司发薪日为每月25日之前,发放当月的全月工资。 [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证据3、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份证据恰恰证明被告的计薪周期是当月26日到下月的25日,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每月25日是发薪日,因为25日之后还有5个自然日,还无法计算工资。 [10:2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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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举证。 [被告]:证据4,开庭笔录2页,证明我公司发薪日为每月25日,发放的工资为当月的全月工资。 [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证据4、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这份开庭笔录不完整,庭审之后是否有变更,不清楚;而且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10:2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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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举证。 [被告]:证据5、工资存折明细复印件3页,该证据是原告在仲裁提交,证明我公司已向原告发放2013年1月全月工资。 [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证据5、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工资发到1月25日,1月26日之后的工资没有发放。 [审判员]:被告举证。 [10:2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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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证据6、原告2月的保险及公积金缴纳情况,证明公司已为原告缴纳2月的保险,其个人承担部分(保险353元个人公积金是420元)应当在其2月的工资中扣除。 [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证据6、对应当缴纳的数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证明被告已把2月的保险缴纳了,应当提交缴纳2月的保险的单据,通过养老保险280元可以推算出原告的工资是3500元。 [审判员]:双方还有其他证据提交吗? [均]:没有了 [10:3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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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双方如果有新证据应当在15日之内向法庭提交,否则法庭不予质证。 [均]:明白。 [审判员]:原告的申请仲裁的时间。 [原告]:不清楚。 [被告]:不清楚。 [审判员]:双方回去核实,3日之内向法庭提交书面合适结果。 [均]:好的。 [10:3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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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双方对裁决书的意见? [原告]:对裁决结果第一项认可,第二项不认可。 [被告]: 对第一项不认可,第二项认可。 [审判员]:被告起诉了吗? [被告]:没有。 [10:3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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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的入职时间、岗位、职务 [原告]:原告于2012年6月6日入职,岗位是销售,工资系每月3500元。 [被告]:认可。 [审判员]:原告什么时候开始不到公司工作的?原因? [原告]:2013年2月19日。因为原告2013年2月18日提出辞职后被告告知原告第二天不用到公司来上班了,回家等公司通知办理交接手续,并于当天把原告的公司发放具有定位功能的手机收回。之后没有去过被告公司。 [被告]:2013年2月19日开始就没有到过被告上班,原因是其个人原因,说工作不顺不想干了,工作没有完全交接,把公司发放给员工的东西就是手机交给领导,第二天就再没有来。 [10:3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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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有没有跟原告说提交完辞职报告就不用到公司来了吗? [被告]:没有。 [审判员]:原告的工资数额、工资给付形式,给付到什么时候? [原告]:工资通过打卡发放,本月发放上月工资,发放上个月26日到本月25日的工资。原告工资发到2013年1月25日。 [被告]:发薪是打卡发放,发薪日是25日,遇到解压日往前顺延,发放的是当月的基本工资(本月整月的)和绩效工资(上个月的),发放周期是计算当月1日到最一天,计算到月末的最后一天。 [10:3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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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何时提交的辞职报告,单位是否收到辞职报告,收到辞职报告的时间? [原告]:2013年2月18日向原告直属领导经理提交的书面的辞职报告。 [被告]:2013年2月18日是当面向谢经理提交的。 [审判员]:辞职报告的内容,单位是否同意该辞职报告,有无告知秦某对其辞职报告的答复意见,怎么告知秦某的? [原告]:因为原告身体原因决定解除劳动合同,这些原告手写的。 [被告]:公司没有收到,我所说的收到的辞职报告就是我们提交的证据里的辞职信,并没有收到原告手写的辞职报告。原告所述与仲裁阶段完全不符,仲裁时原告提出与领导关系不好,有骂人的情况,所以不想工作,并不是其身体原因。 [10:3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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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原告是如何向被告提出的辞职,说一下过程。 [被告]:2013年2月18日原告向谢经理提出书面辞职,提交了辞职信。 [审判员]:原告提出辞职,被告对原告的辞职是否有答复? [原告]:提交之后被告就是让原告回家等通知,办理交接。 [被告]:原告提交之后,被告当时口头同意了。单位是否统一,不影响员工辞职的效力。 [10:3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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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结果庭审情况,现发表代理意见,原告2013年2月18日日向被告提出辞职的本意是在30天后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而非即时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没有在2013年2月19日解除,理由如下:1、根据员工手册3.9.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37条,原告因为身体原因,决定辞职,辞职时严格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程序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出辞职,即原告本意是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本应在30日后即2013年3月20日解除。2、如果双方劳动关系是在2013年2月19日解除,被告应当按照员工手册3.10.8的规定给原告出具离职证明,被告没有出具,以被告自己的行为表明本身也认可此时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没有解除。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被告在2013年2月19日并未与原告结清工资,也说明双方当事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没有解除,通过庭审现在并没有证据表明原告是即时解除,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因此认定双方于2013年2月19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没有事实依据。双倍高双方现在均认可是原告提出辞职这一客观事实,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三种情形,在本案中原告不属于第一种,也不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原告提交的是辞职信,而不是辞职申请,不万被告是否同意双方都将在30日之后解除,也并没有原告申请辞职的字眼。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只属于原告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提出这种情形。5、原告提出辞职后,无法继续的原因是被告告知原告回家等被告通知,办理交接手续,因此原告无法继续工作。 [10:4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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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55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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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原告提出辞职后30日内在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前发现自己怀孕,原告有权撤回辞职信,我方认为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在30日后解除,后果是确定和可知,用人单位在30日内作出措施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如果此时原告此时撤回辞职,会给用人单位作出损失。原告发现自己怀孕,提出撤回申请,如果不允许劳动者撤回,可能会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生育和工伤的特殊待遇,造成劳动者的生活的困难,因此应保护怀孕女职工和工伤职工的价值伪证,富裕劳动者撤回起诉,并且生育和工伤的职工可能一段时间不能回原单位上班。 原告提出辞职后30日内再双方的劳动关系还没有解除且如果发生怀孕这一特殊情形,劳动者有权撤回辞职信,被告主张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0:4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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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5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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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原告认可双方之间是原告主动辞职并且是其个人原因,对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要提前30日提出是对员工行使权利的一种限制,目的是维护企业的权利,企业可以一根据该规定要求员工在提出离职后继续工作30日,否则公司有权向员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而不是向原告所说不与员工在提出离职这一单方行为上的一个解除期限,本案中原告在提出离职后第二天即不来上班,用其个人行为表明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公司无权干涉对于是否延续到30日之后应是公司的权利,公司可以放弃。因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理应原告的个人行为于2013年2月18日正式解除,关于原告要求的25%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我国劳动部所发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原告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关于我公司工资发放日以及工资计算周期因公司历史形成的习惯,都是在每月的25日的发放当月全月的工资,相应数据参考上一月,如有不同,会在下月工资中多退少补。 [10:4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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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5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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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双方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原告]:劳动合同法37条规定,我们认为这条权利是授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劳动关系应当是在提出辞职后的30日之后解除,除非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但本案并不属于这一种情形。 [被告]:原告混淆了员工提出离职的生效时间以及证实的离职日期,员工个人因为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该行为提出即生效,所说的30日与该行为的生效审判员:双方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均]:没有。 [10:4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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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10:4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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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0:4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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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刘娜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大兴法院技术室刘建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民三庭速录员李薇和研究室朱冉的辛勤劳动,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4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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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5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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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4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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