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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劳动争议
1、起草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制定员工手册、规章制度

2、企业人力资源法律体检、劳动用工风险评估、人力资源法律培训
3、离职流程设计服务

4、起草劳动纠纷诉讼的起诉状、上诉状等法律文书
5、代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谈判、和解、调解
6、接受劳动者、用人单位委托参加劳动仲裁
7、接受劳动者、用人单位委托参加劳动纠纷诉讼
8、代理裁决、判决、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执行
9、工伤与职业病申报代理


委托流程
第一步:咨询预约

您可以采用两种方式进行预约律师:

电话预约,电子邮件预约

第二步:预约后面谈

经过咨询的案件需要聘请律师或者听取律师法律意见的,可以预约律师面谈。

(1)当事人在电话咨询后可带齐相应案件材料,在预约的时间前来办公地点或约定的其他地点当面咨询即可

(2)建议咨询前最好有咨询提纲,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时间延长,应至少提前1天预约,特别紧急情况除外。

第三步:办理委托手续

通过沟通协商,当事人愿意聘请律师且律师愿意接受委托的情况下,由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并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委托手续办好后,再将律师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上。

第四步:办理案件

成功案例
[个人案例]杜某诉济南某商贸有限公司双倍工资案

裁决书

京丰劳仲字[2012]第1364号

    申请人:杜某,男,汉族,1985年6月30日出生,原济南某商贸公司职工,家住北京市某区某胡同。

    委托代理人:刘斌,男,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某区某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

    申请人杜某(以下简称杜某)请求被申请人济南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支付工资及赔偿金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郑鹃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杜某的委托人刘斌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委于2012年8月7日以公告方式在工人日报向某公司送达了出庭通知书,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杜某申请称:我于2010年8月20日入职某公司,月工资3500,担任渠道业务职务,主要负责单位在北京市丰台区的货物管理及协商客户关系等工作。但单位一直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1月30日,单位通知我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12年1月向我送达离职证明,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我请求某公司:1、支付2010年10月至2011年8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8500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500元。

    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查:杜某主张其于2010年8月到某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北京市丰台地区货物管理及协商客户关系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标准为3500元;2011年11月30日,某公司称其单位变动,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于2012年1月送达了离职证明,并向本委出具离职证明、银行对帐单加以佐证。杜某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时间为2012年3月31日。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离职证明、银行对账单等材料在案证实。

    本委认为:因某公司经本委合同通知未到庭,本委视为其单位放弃质证及抗辩权利,对于杜某主张其于2010年8月到某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北京丰台地区货物管理及协调客户关系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标准为3500元的事实,本委予以采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九十八条“本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杜某主张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8500元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因杜超未向本委出具足够证据证明被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故对于其上述主张,本委不予采信,其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0500元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本案在开庭审理中,某公司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一、某公司地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杜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8500元;

    二、驳回杜某其他的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郑鹃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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