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1、起草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制定员工手册、规章制度
2、企业人力资源法律体检、劳动用工风险评估、人力资源法律培训
3、离职流程设计服务
4、起草劳动纠纷诉讼的起诉状、上诉状等法律文书
5、代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谈判、和解、调解
6、接受劳动者、用人单位委托参加劳动仲裁
7、接受劳动者、用人单位委托参加劳动纠纷诉讼
8、代理裁决、判决、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执行
9、工伤与职业病申报代理
您可以采用两种方式进行预约律师:
电话预约,电子邮件预约
第二步:预约后面谈
经过咨询的案件需要聘请律师或者听取律师法律意见的,可以预约律师面谈。
(1)当事人在电话咨询后可带齐相应案件材料,在预约的时间前来办公地点或约定的其他地点当面咨询即可
(2)建议咨询前最好有咨询提纲,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时间延长,应至少提前1天预约,特别紧急情况除外。
第三步:办理委托手续
通过沟通协商,当事人愿意聘请律师且律师愿意接受委托的情况下,由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并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委托手续办好后,再将律师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上。
第四步:办理案件
周末值班是否应获得加班工资 |
侯某2009年8月进入某供电局从事农电电工工作,至2009年9月28日双方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侯某岗位为供电所担任配电营业工,主要从事0.4千伏配电网的运行、维护等工作,月工资1000元。因需要确保供电网络的安全和通畅,某供电局要求所有员工节假日需在员工宿舍接听电话,一旦发生电网故障或安全事故需及时通知值班领导,由领导安排抢修。对值班员工供电局予以发放值班津贴。2012年5月,侯某以拖欠加班工资为由辞职。随后,侯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供电局支付加班工资52572.15元及经济补偿金3000元和赔偿金3000元。仲裁败诉后,侯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供电局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加班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而值班其并非一个法律概念,也缺乏法律依据。通常认为,值班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的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的责任。一般而言,值班是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值班期间劳动者并不直接从事劳动,亦不存在工作任务,其仍然处于休息之中,因此值班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加班,不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但不管值班人员是睡觉还是要巡视,主要是安全与值班时间的一些事务处理(或联络)。在值班期间假如发生意外(如盗窃、火灾等)应及时处理或告知,否则由于值班人员的失职而让企业的财与物受到损失的,同样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可见其职责重要,并非摆设,要求其担当这样的责任,又不支付其工资,是责与利的严重失衡,侵害了值班人员的劳动得益权。因此,应当肯东的是安排劳动者值班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但因值班毕竟不等同与加班,而对于值班费或值班津贴的标准,《劳动法》等相关法规中并无明确规定,应按照用人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执行。 【律师提示】 虽然,普遍认为值班不等同与加班,但毕竟目前对值班并无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明确,各地对此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因此,在安排值班时必须要严格控制值班的范围和任务,不能滥用值班的名义安排劳动者加班。同时,虽然值班和加班的工作性质、工作量不同,待遇有所不同也属合理。但毕竟值班人员同样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从责权对等和公平角度讲,应当合理的给予劳动者相应值班费用。另外,各地政策规定各有不同,部分地区对值班费的发放标准有明确规定,企业也应当注意。 |
上一篇:企业单方调整岗位不合法 下一篇:装病要回薪酬,是否构成诈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