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律师咨询预约电话:18510510862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邮箱:devil_bin@163.com

服务内容

劳动争议
1、起草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制定员工手册、规章制度

2、企业人力资源法律体检、劳动用工风险评估、人力资源法律培训
3、离职流程设计服务

4、起草劳动纠纷诉讼的起诉状、上诉状等法律文书
5、代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谈判、和解、调解
6、接受劳动者、用人单位委托参加劳动仲裁
7、接受劳动者、用人单位委托参加劳动纠纷诉讼
8、代理裁决、判决、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执行
9、工伤与职业病申报代理


委托流程
第一步:咨询预约

您可以采用两种方式进行预约律师:

电话预约,电子邮件预约

第二步:预约后面谈

经过咨询的案件需要聘请律师或者听取律师法律意见的,可以预约律师面谈。

(1)当事人在电话咨询后可带齐相应案件材料,在预约的时间前来办公地点或约定的其他地点当面咨询即可

(2)建议咨询前最好有咨询提纲,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时间延长,应至少提前1天预约,特别紧急情况除外。

第三步:办理委托手续

通过沟通协商,当事人愿意聘请律师且律师愿意接受委托的情况下,由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并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委托手续办好后,再将律师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上。

第四步:办理案件

工资报酬
企业单方调整岗位不合法

    王某为某公司高级总监,双方于2009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工作内容”一栏中填写的是“XXX部门高级总监”。 2010年,该公司以工作需要为由,向王某发出人事调动通知书,免去王某高级总监一职。王某对公司免职有异议,协商未果后,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申请仲裁,要求履行原合同,继续在高级总监岗位工作。庭审中,该公司认为,单位对职工有管理权,调整岗位是单位行使管理权的形式之一,对王某的岗位调动并无不妥,且劳动合同中也约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调岗行为也符合劳动合同约定。仲裁经审理后裁决,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约定王某的工作内容为“高级总监”,而人事调动通知书是公司单方作出决定后通知王某的,并未体现双方协商的“过程”和达成一致的“结果”,故该公司对王某工作岗位的调动不当,王某的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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