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1、起草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制定员工手册、规章制度
2、企业人力资源法律体检、劳动用工风险评估、人力资源法律培训
3、离职流程设计服务
4、起草劳动纠纷诉讼的起诉状、上诉状等法律文书
5、代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谈判、和解、调解
6、接受劳动者、用人单位委托参加劳动仲裁
7、接受劳动者、用人单位委托参加劳动纠纷诉讼
8、代理裁决、判决、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执行
9、工伤与职业病申报代理
您可以采用两种方式进行预约律师:
电话预约,电子邮件预约
第二步:预约后面谈
经过咨询的案件需要聘请律师或者听取律师法律意见的,可以预约律师面谈。
(1)当事人在电话咨询后可带齐相应案件材料,在预约的时间前来办公地点或约定的其他地点当面咨询即可
(2)建议咨询前最好有咨询提纲,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时间延长,应至少提前1天预约,特别紧急情况除外。
第三步:办理委托手续
通过沟通协商,当事人愿意聘请律师且律师愿意接受委托的情况下,由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并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委托手续办好后,再将律师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上。
第四步:办理案件
什么是劳动合同 |
李某于2009年9月10日入职北京某餐饮公司,负责后厨工作,后厨主管为胡某,李某月工资3000元。2010年2月16日,李某从北京某餐饮公司离职。 李某主张在职期间北京某餐饮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北京某餐饮公司应依法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北京某餐饮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了一份字条,主张该字条系简易合同,字条显示:“自2009年9月起聘请李某为北京某餐饮公司职工,月工资3000元,聘期一年,落款签名:胡某、李某,日期为2009年8月30日。”李某主张胡某与其签订的字条不能算作劳动合同,不具备劳动合同应当有的相应条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某餐饮公司主张其提交的字条可以视为简易合同,但《劳动合同法》第17条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款项的规定,该字条不能视为法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故法院对北京某餐饮公司主张的字条为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采信,鉴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故北京某餐饮公司应依法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北京某餐饮公司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某餐饮公司提交的字条的内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内容的规定,不能视为法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故本院对北京某餐饮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17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某餐饮公司提交的字条的内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内容的规定,不能视为法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故北京某餐饮公司应依法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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