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1、起草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制定员工手册、规章制度
2、企业人力资源法律体检、劳动用工风险评估、人力资源法律培训
3、离职流程设计服务
4、起草劳动纠纷诉讼的起诉状、上诉状等法律文书
5、代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谈判、和解、调解
6、接受劳动者、用人单位委托参加劳动仲裁
7、接受劳动者、用人单位委托参加劳动纠纷诉讼
8、代理裁决、判决、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执行
9、工伤与职业病申报代理
您可以采用两种方式进行预约律师:
电话预约,电子邮件预约
第二步:预约后面谈
经过咨询的案件需要聘请律师或者听取律师法律意见的,可以预约律师面谈。
(1)当事人在电话咨询后可带齐相应案件材料,在预约的时间前来办公地点或约定的其他地点当面咨询即可
(2)建议咨询前最好有咨询提纲,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时间延长,应至少提前1天预约,特别紧急情况除外。
第三步:办理委托手续
通过沟通协商,当事人愿意聘请律师且律师愿意接受委托的情况下,由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并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委托手续办好后,再将律师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上。
第四步:办理案件
用人单位能否在女职工产假期间降低其工资待遇 |
郑某于2010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财务部长一职,双方签有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双方约定工资标准为5000元/月,分两部分支付,第一部分每月支付郑某基本工资4000元,第二部分每半年支付郑某工资补助6000元,即每月1000元。2010年12月15日,郑某向公司提交了怀孕诊断证明,于2011年5月4日向公司递交产假申请,其产假其为2011年5月11日至9月8日。2011年6月27日该单位发布通知将卷某从财务部调入管理部并从6月份起工资调整为2400元/月,郑某9月份休完产假回单位工作时以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其工资待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起仲裁请求要求支付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即:1、支付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9月15日所拖欠的工资21398.5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742元。 审理结果 某公司支付郑某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9月8日工资差额19517.24元;支付郑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元。 评析意见 本案中郑某在怀孕之前每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在其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通过单方面发布公告变更其工作部门并降低其工资标准,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法》解除,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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