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律师咨询预约电话:18510510862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邮箱:devil_bin@163.com

服务内容

劳动争议
1、起草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制定员工手册、规章制度

2、企业人力资源法律体检、劳动用工风险评估、人力资源法律培训
3、离职流程设计服务

4、起草劳动纠纷诉讼的起诉状、上诉状等法律文书
5、代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谈判、和解、调解
6、接受劳动者、用人单位委托参加劳动仲裁
7、接受劳动者、用人单位委托参加劳动纠纷诉讼
8、代理裁决、判决、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执行
9、工伤与职业病申报代理


委托流程
第一步:咨询预约

您可以采用两种方式进行预约律师:

电话预约,电子邮件预约

第二步:预约后面谈

经过咨询的案件需要聘请律师或者听取律师法律意见的,可以预约律师面谈。

(1)当事人在电话咨询后可带齐相应案件材料,在预约的时间前来办公地点或约定的其他地点当面咨询即可

(2)建议咨询前最好有咨询提纲,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时间延长,应至少提前1天预约,特别紧急情况除外。

第三步:办理委托手续

通过沟通协商,当事人愿意聘请律师且律师愿意接受委托的情况下,由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并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委托手续办好后,再将律师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上。

第四步:办理案件

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在定义商业秘密时,使用了“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称谓,但没有对“权利人”的范围或者含义进行说明或者解释。《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若干规定》中将“权利人”定义为“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刑法》第219条第4款对权利人的规定是:“商业秘密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前述两种定义在一般情况下没有实质区别。但如果将通过反向工程(参见本章中的“技术秘密的保护与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商业秘密的人视为一种有权使用商业秘密的人,则前述两种定义就存在较大的区别。
  从对商业秘密享有的权利性质而言,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分为商业秘密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前者是指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的人,即有权控制、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处分该商业秘密的人;后者是指对商业秘密享有使用权的人,即有权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人。商业秘密的使用权人往往是获得所有权人的许可而有权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人。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他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得权利人的技术秘密的,获得该技术秘密的人有权使用该商业秘密,也可以被称为商业秘密的使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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