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全部招用的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由其所在地的用人单位缴纳,参保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农民工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 2、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4、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后,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同时向单位所属社会保险分中心备案。同时,应到定点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救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二、农民工因工死亡的补偿标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因工死亡可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因工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标准以供养亲属的年龄、待遇率及工亡进城务工人员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具体标准为: (一)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领取期限按实际年龄到年满18周岁为止; (二)供养亲属年龄在18周岁以上至35周岁以下的,领取期限为200个月;供养亲属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至7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岁,待遇减少4个月。 (三)供养亲属年龄在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的,领取期限为60个月。
供养亲属有数人的,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工亡进城务工人员生前150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本人(或供养亲属)应当在申请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时确定,并由本人(或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本通知下发前被认定为工伤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或供养亲属),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选择一次性或继续按时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与用人单位终止工伤保险关系;选择按时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得再按照本通知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被认定为工伤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或供养亲属),可以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照本通知规定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他务工人员(或供养亲属),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