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律师咨询预约电话:18510510862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邮箱:devil_bin@163.com

服务内容

劳动争议
1、起草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制定员工手册、规章制度

2、企业人力资源法律体检、劳动用工风险评估、人力资源法律培训
3、离职流程设计服务

4、起草劳动纠纷诉讼的起诉状、上诉状等法律文书
5、代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谈判、和解、调解
6、接受劳动者、用人单位委托参加劳动仲裁
7、接受劳动者、用人单位委托参加劳动纠纷诉讼
8、代理裁决、判决、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执行
9、工伤与职业病申报代理


委托流程
第一步:咨询预约

您可以采用两种方式进行预约律师:

电话预约,电子邮件预约

第二步:预约后面谈

经过咨询的案件需要聘请律师或者听取律师法律意见的,可以预约律师面谈。

(1)当事人在电话咨询后可带齐相应案件材料,在预约的时间前来办公地点或约定的其他地点当面咨询即可

(2)建议咨询前最好有咨询提纲,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时间延长,应至少提前1天预约,特别紧急情况除外。

第三步:办理委托手续

通过沟通协商,当事人愿意聘请律师且律师愿意接受委托的情况下,由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并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委托手续办好后,再将律师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上。

第四步:办理案件

工伤赔偿
达到退休年龄后的“工伤”如何处理

退休,是指职工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而推出生产或工作岗位。按照1978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但在现实生活中,超过退休年龄但继续工作的人很多。这种情况下,当这些人在工作中受伤而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在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按劳务关系处理,即认为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雇佣关系,按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雇员损害责任处理,对依据《劳动法》及《社会保障法》所提出的请求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是按“特殊”劳动关系处理,即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不适用《劳动法》,按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雇员损害责任处理,双方可以就权利、义务进行协商,获得赔偿,但不影响退休人员获得工伤保险权利。

  第三种意见是按劳动关系处理,即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按工伤赔偿处理。

  笔者认为,对此类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应当结合劳动者是否已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来确定。《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以上法律均没有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因此,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是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决定性条件。只要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时间、地点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虽然工作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是没有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审判职权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按工伤赔偿处理。如果已经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则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按雇员损害责任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认定为工伤,在处理时与一般工伤情况有所区别。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因所受伤残对其再就业造成困难的一种补助,是为了使工伤职工不因伤残而影响以后的就业。达到退休年龄的人继续工作的,如果因工致残,由于不存在再就业的问题,依法不应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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