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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1、起草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制定员工手册、规章制度

2、企业人力资源法律体检、劳动用工风险评估、人力资源法律培训
3、离职流程设计服务

4、起草劳动纠纷诉讼的起诉状、上诉状等法律文书
5、代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谈判、和解、调解
6、接受劳动者、用人单位委托参加劳动仲裁
7、接受劳动者、用人单位委托参加劳动纠纷诉讼
8、代理裁决、判决、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执行
9、工伤与职业病申报代理


委托流程
第一步:咨询预约

您可以采用两种方式进行预约律师:

电话预约,电子邮件预约

第二步:预约后面谈

经过咨询的案件需要聘请律师或者听取律师法律意见的,可以预约律师面谈。

(1)当事人在电话咨询后可带齐相应案件材料,在预约的时间前来办公地点或约定的其他地点当面咨询即可

(2)建议咨询前最好有咨询提纲,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时间延长,应至少提前1天预约,特别紧急情况除外。

第三步:办理委托手续

通过沟通协商,当事人愿意聘请律师且律师愿意接受委托的情况下,由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并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委托手续办好后,再将律师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上。

第四步:办理案件

工资报酬
周末值班是否应获得加班工资

侯某2009年8月进入某供电局从事农电电工工作,至2009年9月28日双方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侯某岗位为供电所担任配电营业工,主要从事0.4千伏配电网的运行、维护等工作,月工资1000元。因需要确保供电网络的安全和通畅,某供电局要求所有员工节假日需在员工宿舍接听电话,一旦发生电网故障或安全事故需及时通知值班领导,由领导安排抢修。对值班员工供电局予以发放值班津贴。2012年5月,侯某以拖欠加班工资为由辞职。随后,侯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供电局支付加班工资52572.15元及经济补偿金3000元和赔偿金3000元。仲裁败诉后,侯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供电局支付加班工资。
【双方观点】
    侯某认为:侯某认为:2009年8月进入某供电局从事农电电工工作,供电所经常安排其周末加班,但却拒绝向其支付加班工资,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供电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其支付加班工资。而其因公司拖欠工资提出辞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因公司未按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
    供电局认为:员工周末在宿舍接听电话,并不属于加班,而是值班,故供电局无需向侯某支付加班工资。同时,供电局已经向员工发放了值班津贴。因此,供电局无需支付侯某加班工资,故供电局不存在拖欠侯某工资的行为,侯某辞职公司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争议焦点】
    本案申诉人即王某的请求均是围绕供电局未向其支付加班工资而展开,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应当是侯某周末在宿舍接听电话是否属于值班?以及值班应否支付加班工资?
【律师分析】
    一、值班和加班的概念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加班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而值班其并非一个法律概念,也缺乏法律依据。通常认为,值班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的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的责任。一般而言,值班是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二、值班与加班的区别
    第一,工作特点和工作任务不同。值班和加班虽然都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责任,但值班是因一定特殊原因,由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内承担一定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而加班是因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由劳动者在原工作岗位和非工作时间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第二,调整规范不同。关于值班问题,目前尚明确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而加班却应受《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第三,工作报酬支付依据不同。值班的报酬标准法律上也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由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而加班报酬是受《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直接规范。
    第四,时间限制不同。值班并没有时间长短的限制。而加班必须受《劳动法》规定的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限制。
    由此可见,判断加班与值班的主要依据是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从事本职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
三、值班是否应当支付报酬?

值班期间劳动者并不直接从事劳动,亦不存在工作任务,其仍然处于休息之中,因此值班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加班,不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但不管值班人员是睡觉还是要巡视,主要是安全与值班时间的一些事务处理(或联络)。在值班期间假如发生意外(如盗窃、火灾等)应及时处理或告知,否则由于值班人员的失职而让企业的财与物受到损失的,同样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可见其职责重要,并非摆设,要求其担当这样的责任,又不支付其工资,是责与利的严重失衡,侵害了值班人员的劳动得益权。因此,应当肯东的是安排劳动者值班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但因值班毕竟不等同与加班,而对于值班费或值班津贴的标准,《劳动法》等相关法规中并无明确规定,应按照用人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执行。
四、本案分析
    本案中,为了及时发现和处理突发的电力事件,确保居民供电安全,供电局安排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外轮流在宿舍值班接电话,其性质应为非生产性的,对于侯某而言该项工作亦并非其本职工作。所以,不能认为安排其在周末接听电话属于在原工作岗位继续从事本职工作,故不应当属于加班,而是值班。同时,供电局已向侯某支付了值班津贴。因此,本案中侯某并不存在加班的事实,供电局无需向其支付加班工资,也就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事,故侯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而因为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则侯某被迫辞职也就不能成立,故其要求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不应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侯某与某供电局双方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供电局足额向侯某发放了工资值班费及各项补贴,没有无故拖欠、克扣现象。故原告要求被告补发加班工资52572.15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请求,因被告并无拖欠工资行为,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侯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提示】

虽然,普遍认为值班不等同与加班,但毕竟目前对值班并无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明确,各地对此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因此,在安排值班时必须要严格控制值班的范围和任务,不能滥用值班的名义安排劳动者加班。同时,虽然值班和加班的工作性质、工作量不同,待遇有所不同也属合理。但毕竟值班人员同样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从责权对等和公平角度讲,应当合理的给予劳动者相应值班费用。另外,各地政策规定各有不同,部分地区对值班费的发放标准有明确规定,企业也应当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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