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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劳动争议
1、起草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制定员工手册、规章制度

2、企业人力资源法律体检、劳动用工风险评估、人力资源法律培训
3、离职流程设计服务

4、起草劳动纠纷诉讼的起诉状、上诉状等法律文书
5、代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谈判、和解、调解
6、接受劳动者、用人单位委托参加劳动仲裁
7、接受劳动者、用人单位委托参加劳动纠纷诉讼
8、代理裁决、判决、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执行
9、工伤与职业病申报代理


委托流程
第一步:咨询预约

您可以采用两种方式进行预约律师:

电话预约,电子邮件预约

第二步:预约后面谈

经过咨询的案件需要聘请律师或者听取律师法律意见的,可以预约律师面谈。

(1)当事人在电话咨询后可带齐相应案件材料,在预约的时间前来办公地点或约定的其他地点当面咨询即可

(2)建议咨询前最好有咨询提纲,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时间延长,应至少提前1天预约,特别紧急情况除外。

第三步:办理委托手续

通过沟通协商,当事人愿意聘请律师且律师愿意接受委托的情况下,由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并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委托手续办好后,再将律师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上。

第四步:办理案件

劳动合同订立 解除
劳动争议之单位考勤

单位考勤的九大问题
    实践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一半以上都涉及工资问题,在这些案件中,又有80%以上涉及加班工资。处理这类加班费纠纷,需要单位提供相关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材料。如果用人单位在考勤管理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将会导致在仲裁及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境地。
    在此我们提醒用人单位对这些问题要加以重视,同时对员工来说,也可以了解考勤究竟怎样才 “作数”。
    一、没有考勤管理
    案例:张某是深圳一家小玩具厂的员工,单位对员工的管理基本上是放任自流,无任何考勤管理,对迟到、早退也不做任何处罚。后来,因为张某跟主管在工作中发生争执,导致张某一气之下申请了劳动仲裁。张某称自己每月工作28天,每天工作12小时,要求2年以来的加班工资。事实上据工厂的主管说,该厂一般是不加班的。但因为单位没有任何考勤管理,导致劳动仲裁委员会及两审法院均支持了张某的诉请。
    建议:单位管理再宽松,也应有基本的考勤管理,否则,发生加班工资纠纷时,将会因为没有考勤管理而败诉。
    二、实行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未审批
    案例:刘某是某公司的司机,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 2008年4月,刘某在同乡处得知同乡告单位主张2年加班工资胜诉后,与公司协商要求支付2年以来的加班工资。公司不同意,认为刘某实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也不存在加班的情况,刘某遂申请劳动仲裁。经查,单位未向劳动部门对刘某的工种申请不定时工时制。因此,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刘某的请求。
    建议: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才按标准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本案中刘某的工种完全有理由向劳动部门申请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只是单位以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就可以了,没有办理审批手续导致案件败诉。因此,对于实行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单位务必要向劳动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三、工作时间超出每周40小时
    案例:某公司在 《员工手册》中对工作时间的规定是这样的:每周工作6日,每日上班时间为: 9点到12点, 14点到18点。这就导致每周工作时间为42小时,但是该公司对多出的2小时并未按加班计算。后来有离职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每周该2小时的加班费。最终,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员工的请求。
    建议:如果单位不想支付加班工资,就应该依法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否则将导致员工有加班事实的存在而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四、考勤记录无员工签名确认
    案例:某公司实行指纹考勤,但只有电脑记录存档,记录上没有员工的签名。 2008年3月,因为劳动合同签订等问题,部分员工与公司发生争执,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2年以来的加班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单位提供了2年以来电脑记录存档中的考勤统计表,还让考勤管理人员和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在考勤统计表上签了名。结果,员工对考勤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导致劳动仲裁部门不采信单位提供的考勤记录,最终作出了不利于单位的裁决。
    建议:考勤统计表一定要有被考勤员工本人的签名认可。
    五、考勤记录无具体时间的记载
    案例:某公司每周工作6日,每日工作6.5小时,实行的是人工登记考勤,由班长对本班人员的出勤情况在考勤表中予以记录,考勤表中只显示出勤、事假、病假、迟到、早退、旷工、探亲假等考勤内容,没有具体出勤时间的记载,但考勤表每月都由员工签字确认。
    2006年8月,单位解除了某员工的劳动关系,该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2年来的加班工资,并表示自己每日工作12小时,每周工作6日。
    单位虽然提供了考勤表,但考勤表只能证明员工的出勤日期,结果两审法院均认为单位提供的考勤表上无具体上班时间,无法证明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最终采信员工的主张,裁决单位支付2年以来的加班工资。
    建议:对于此类考勤,一定要有具体出勤时间的记载,可以把出勤的内容做一个说明,比如注明出勤意味着工作6.5小时。如此一来,员工再主张其每日工作12小时的,单位就有充分的证据反驳了。
    六、中午休息考勤无体现
    案例:某公司在 《员工手册》中对工作时间的规定是这样的:每周工作6日,周一到周五的上班时间为: 9点到12点, 14点到18点,周六的上班时间为: 9点到12点, 14点到16点。公司实行的是电子考勤,早晨上班打一次卡、下午下班打一次卡,因此中午的午餐和休息时间都没有显示。
    某离职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其中午只休息了30分钟,虽然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了具体的上、下班时间,但单位并未按该制度实行,因此要求每天1.5小时的加班工资。单位提交了考勤表,但仲裁部门还是支持了员工的请求。
    建议:单位要在考勤表中及时、精确地记录如下事项:上、下班时间、午休时间、迟到时间、早退时间、旷工时间。如果遇到员工旷工或擅自离职等特殊情况,导致员工无法对考勤签字确认的,应由员工部门的负责人及考勤员在考勤表中注明理由和原因。同时,单位要及时依据单位的规章制度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通知员工。
    七、未妥善保管考勤资料
    案例:周某是某医院的员工,离职后,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2年以来的加班工资。周某认为,医院只有他一个人从事拍片子的岗位,因此,他一年365天,天天上班,而且每天工作14个小时。医院则认为,周某所陈述的不是事实,但是因为医院管理混乱,周某所在部门的考勤记录已经丢失,无法提供考勤记录。
    最终,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周某的请求。
    建议:没有保管好单位考勤记录,导致发生劳动争议案件后,单位提供的考勤不全或无法提供考勤,使单位陷入不利局面。因此,单位要注重对考勤资料的定期收集和存档管理,当一个考勤周期和整年度考勤结束后,单位应把考勤资料装订成册予以存档并妥善保管。
    八、加班无审批制度
    案例:唐某是一家IT公司的技术员,单位实行刷卡考勤。唐某因为是单身,下班后常常呆在办公室上网、玩游戏,离开公司时才刷卡,因此,唐某的考勤记录中的下班时间大都是晚上9点左右,休息日唐某也来公司刷卡,然后呆在公司上网。
    2008年5月,唐某与单位主管发生矛盾后辞职,继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单位认为唐某无加班事实,其考勤记录上的下班时间是故意拖延下班所致,而且那些时间里唐某也没有在工作,而是在上网、玩游戏。但最终,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唐某的请求。
    建议:单位应制定加班审批制度,要求员工须加班的应填写加班审批表,经单位批准的才算加班,员工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算加班。
    九、工作日加班或节假日加班,单位安排补休
    案例:黄某是某公司的财务经理,平时经常加班。为此,单位对员工的加班全部采用了调休制度,而不论是工作日加班、休息日加班还是节假日加班,以此来规避高额的加班工资。 2008年,黄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其工作日和节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资。单位则认为,黄某的确有加班事实,但单位已经安排了补休,因此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资。最终,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黄某的请求。
    建议:单位应把握好以下原则:工作日和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不能安排补休。休息日加班的,首先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才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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