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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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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接受劳动者、用人单位委托参加劳动纠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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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流程
第一步:咨询预约

您可以采用两种方式进行预约律师:

电话预约,电子邮件预约

第二步:预约后面谈

经过咨询的案件需要聘请律师或者听取律师法律意见的,可以预约律师面谈。

(1)当事人在电话咨询后可带齐相应案件材料,在预约的时间前来办公地点或约定的其他地点当面咨询即可

(2)建议咨询前最好有咨询提纲,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时间延长,应至少提前1天预约,特别紧急情况除外。

第三步:办理委托手续

通过沟通协商,当事人愿意聘请律师且律师愿意接受委托的情况下,由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并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委托手续办好后,再将律师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上。

第四步:办理案件

成功案例
[企业案例]林某诉北京某网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

裁决书

京朝劳仲字【2012】第12373号

    申请人:林某,女,1984年1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无业,身份证住址: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斌,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林某于2012年10月9日申请被申请人北京某网络公司支付提成等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蒋娟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网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斌均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某申请称:我于2012年8月30日入职某网络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底薪8000元+(营业额-销售提成)X15%的提成,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31日期间某网络公司未足额支付我提成工资,且公司于2012年11月13日将我违法解除。为此请求:1、支付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31日期间提成差额22000元;2、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待通知金30000元;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5000元;4、支付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年底奖金40000元;5、支付2012年8月30日、31日工资735.6元;6、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庭审中,林某将第五项请求变更为要求支付2012年8月30日、31日及2012年10月8日工资1500元;撤销第6项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

    某网络公司称:第一项,不同意支付,提成已支付。第二项,不同意支付,没有法律依据。第三项,不同意支付,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是林某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我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第四项,不同意支付,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双方有定。第五项,同意支付2012年8月30日、31日工资735.6元。2012年10月8日工资不同意支付,当天林某没有提供劳动。

    经查:林某于2012年8月30日入职某网络公司,岗位为销售经理,双方签订有2012年8月30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书》(试用期),约定林某月工资为8000元,每月10日支付工资。
    林某主张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31日期间其提成工资某网络公司未足额支付,林某就此主张提供《销售部经理绩效考核标准》证明,其显示销售部待遇为月薪8000元+提成(销售部业绩总额-销售部提成总额)X5%。某网络公司认可《销售部经理绩效考核标准》,但不认可林某的主张,表示其公司已足额支付其上述期间的提成工资,并提供《销售部业绩总额及提成明细》(2012年9月),其显示销售部业绩合计为227875元,提成金额为46858.75元;《工资表》,其显示林某2012年9月份提成工资为9050.81元,实发工资为1388.45元。林某认可《工资表》的真实性,不认可《销售部业绩总额及提成明细》(2012年9月)的真实性,称《销售部业绩总额及提成明细》中少两笔提成,林某就此主张未举证。
    林某主张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年底奖金40000元,某网络公司未支付支付,并提供《年底奖励文书》证明,其显示林某若完成销售部累计业绩总额160万元,则年底嘉奖车补=(销售部4个月业绩总额-销售部4个月所有已计提成)X10%。某网络公司认可《年底奖励文书》的真实性,表示林某不符合上述应支付年底奖金的条件。
    林某主张其最后工作至2012年10月8日,后某网络公司无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其认为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系违法解除。某网络公司不认可林某的主张,表示林某最后工作至2012年9月28日,2012年9月期间其连续缺勤及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故其公司于2012年10月8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某网络公司就此主张提供《打卡记录》证明,其显示2012年9月12日、13日、21日、25日迟到或早退,2012年9月3日至7日、10日、11日、20日、27日未显示有出勤记录,自2012年9月30日后未再显示有林某的打卡记录;《工作制度》,其显示上午、中午都必须打卡,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罚,当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免发当月工资并予以除名。林某认可《工作制度》的真实性,不认可《打卡记录》的真实性,表示公司手记考勤,有时其也打卡。林某表示某网络公司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已向其送达。
    林某主张2012年8月30日、31日、2012年10月8日工资某网络公司未支付。某网络公司同意支付林某2012年8月30日及31日期间工资735.6元,不同意支付2012年10月8日的工资,表示2012年10月8日林某未提供劳动。
    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庭审笔录及双方向本委提供的证据等在案证实。
    本委认为:根据某网络公司提供的《销售部业绩总额及提成明细》显示销售部业绩合计为227875元,提成金额为46858.75元,依据林某提供的《销售部经理绩效考核标准》,林某2012年9月份提成应为(227875元-46858.75元)X5%=9050.81元。林某虽主张《销售部业绩总额及提成明细》中少两笔提成,但未举证证明,故本委对某网络公司提供的《销售部业绩总额及提成明细》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根据上述证据显示,某网络公司已足额支付林某2012年9月份的提成,故林某要求支付2012年9朋1日至2012年9月31日期间提成差额22000元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根据林某提供的《年底奖励文书》中明示林某在完成销售部累计总额160万的前提下,则享受年底奖金。因林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应支付年底奖金的条件,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本委对其要求支付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年底奖金40000元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根据林某认可的《工作制度》显示某网络公司考勤方式为打卡,林某虽不认可《打卡记录》的真实性,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委对《打卡记录》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根据《打卡记录》显示林某有累积3天以上无出勤记录,某网络公司根据《工作制度》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已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送达给林某,某网络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林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5000元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同时,林某要求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待通知金30000元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亦不予支持。
    因《打卡记录》未显示2012年10月8日林某的正常提供劳动,故其要求支付当日工资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某网络公司同意支付林某2012年8月30日、31日工资735.6元,符合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本委不持异议。
    本委经调解,双方未答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某网络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林某2012年8月30日、31日工资735.6元;
    二、驳回林某的其他申请请求。
    本裁决对某网络公司为终局裁决。某网络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林某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蒋娟
                                       二O一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孙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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