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律师咨询预约电话:18510510862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邮箱:devil_bin@163.com

服务内容

劳动争议
1、起草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制定员工手册、规章制度

2、企业人力资源法律体检、劳动用工风险评估、人力资源法律培训
3、离职流程设计服务

4、起草劳动纠纷诉讼的起诉状、上诉状等法律文书
5、代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谈判、和解、调解
6、接受劳动者、用人单位委托参加劳动仲裁
7、接受劳动者、用人单位委托参加劳动纠纷诉讼
8、代理裁决、判决、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执行
9、工伤与职业病申报代理


委托流程
第一步:咨询预约

您可以采用两种方式进行预约律师:

电话预约,电子邮件预约

第二步:预约后面谈

经过咨询的案件需要聘请律师或者听取律师法律意见的,可以预约律师面谈。

(1)当事人在电话咨询后可带齐相应案件材料,在预约的时间前来办公地点或约定的其他地点当面咨询即可

(2)建议咨询前最好有咨询提纲,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时间延长,应至少提前1天预约,特别紧急情况除外。

第三步:办理委托手续

通过沟通协商,当事人愿意聘请律师且律师愿意接受委托的情况下,由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并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委托手续办好后,再将律师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上。

第四步:办理案件

劳动合同订立 解除
在校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010年7月,原告郭某到被告彭某在北京所开画室应聘,培训合格被派往河南新乡分部工作,担任美术高考培训班辅导教师,双方约定工作期间从2010年7月10日至2011年2月28日,基本工资3000元,月奖金2000元(每月实发1850元),双方约定,若原告达到被告单位位的工作成绩标准,还有2-5万元的年终奖金。工作前2个月,被告从原告工资中截取50%共3000元作为工作押金,至今未还。2010年11月,被告开始拖欠工资及奖金,之后工资与奖金未再及时发放。但原告为不影响学生学习,坚持上课,并主动延长工作时间。截止工作期间结束,被告共欠原告工资13350元未付。画室负责人为原告出具欠条,承诺2011年9月前还清,年终奖等五月成绩统计出再计算。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原告郭某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及押金10000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补偿金18000元,并兑现承诺的年终奖12000元。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先系在校学生,其与被告之间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条件,故应视为原、被告之间经协商达成口头劳务协议,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服务,被告支付劳动报酬。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至于原告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属于劳动法调整劳动法律关系的范畴,不适用于劳务关系。


评析意见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条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在校生不是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故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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